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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23  来源:办公室   编辑:办公室

一、考勤
(一)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二)学生要按时参加自然班统一安排的业务学习、时政学习、军训、公益劳动、文化娱乐及其他社会活动,并由自然班进行考勤。按教学班上课时,由教学班进行考勤。
(三)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同意或超过假期的,一律以旷课论(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的除外;经批准可部分免听课的按实考核)。
(四)统计时,理论课按实际上课时间计,自然班的活动和其他实践环节每天按四学时计。擅自离校期间每天按四学时计。
(五)自然班和教学班均应实行教师、班长双考勤。考勤情况每月报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院(系)按月汇总公布、存查。
(六)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请假
(一)学生在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病假应有校医院医生证明;学生公出,须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并在办公室登记。学生在休息日离开本市时,应经院(系)同意,擅自离开本市者,要给予批评教育。
(二)学生因私事或疾病请假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请假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必要证明,病假一周以内者须附校医院证明,超过一周者,须附特约医院诊断证明。
2、请假须填写《江南大学学生请假单》,经批准后方才有效。一天以内,经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二天以上两周以内,须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批准;超过两周,由院长(系主任)批准,并向学生处备案。
学生在校外实习、劳动或从事其他教学活动期间的病、事假,由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应于返校后向所在院(系)备案。
3、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如因特殊情况须事后补假或请假到期仍须续假者,应提出正当理由或证明,办理补、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4、请假期满,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旷课论处。学生请假审批文件,由所在院(系)存查,保存期一年。
江南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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